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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激励扶持等制度
2023-03-19 10:19   来源:    字体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市、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可以将城市管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等,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是指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职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强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协同应用,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共服务、应急处置等功能。

  

  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可以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城市管理任务派发至对应的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将城市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细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实现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协调机制和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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